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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争议处理


来源:耿马自治县卫生和健康局  作者:  时间:2024-09-19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服务对象: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点、服务时间: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耿马镇大街155号,0-24小时;

服务项目和内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服务流程: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机构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内容包括: 报告单位、报告时间;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后果(死亡、残废、器官损伤、功能障碍以及其他人身损害后果等);医患双方当事人的情况;死亡患者是否尸检、尸检结果;初步处理意见等。

服务要求: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投诉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0883-6122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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