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体发〔2019〕6号
各州(市)、直管县(市)教育体育局、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省体育局、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云南省中小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若存在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体育局、省财政厅。
云南省体育局 云南省财政厅
2019年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中小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小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云南省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型体育场馆是指体育部门所属未达到《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大型体育场馆标准的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跳水馆)及区域内的公共体育场地和设施。
第三条 补助资金从省级用于体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用于支持和鼓励体育部门所属中小型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根据中小型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完成情况及省级财力情况确定。
第四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管理、突出重点,公开透明、因素分配,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分配与申报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时间每周不少于35小时,全年开放不少于330天,免费开放不少于30天。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期间等,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8小时。
(二)体育场馆所属户外公共区域及户外健身器材应全面免费开放,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12小时。
(三)体育场馆在全民健身日应全面免费向社会开放。
(四)体育场馆因维修、保养、安全、训练、赛事、天气等原因,不能向社会开放或需调整开放时间,应提前7天(特殊天气原因除外)向社会公告。
(五)体育场馆每年应免费向公众提供以下基本公共服务:
1.举办公益性体育赛事活动不少于2次。
2.开展体育健身技能等培训不少于500人次。
3.进行国民体质测试不少于1500人次。
第六条 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
(一)目标任务因素占比60%。主要根据中小型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工作目标任务确定,具体为:
1.体育场馆数量占比30%,根据符合申报条件的体育场馆数量确定。
2.接待人数占比18%,根据场馆每年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接待健身人数确定。
3.成本支出占比12%,根据场馆用于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的成本支出情况确定。
(二)自然社会因素占比20%。根据人口数量、国土面积、行政区划、贫困程度、民族情况等确定。
1.人口数量占比6%,根据辖区内人口数量确定。
2.国土面积占比4%,根据辖区内国土面积确定。
3.行政区划占比6%,根据辖区内县(市、区)数量确定。
4.贫困程度占比2%,根据国家级贫困县和省级贫困县数量确定。
5.民族情况占比2%,根据民族自治地方数量确定,包括民族自治州和民族自治县。
(三)绩效评价因素占比20%。根据各地区上一年度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和第三方绩效评价结果确定。
第七条 各地区补助资金分配额度根据目标任务因素、自然社会因素及绩效评价因素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某地区补助资金分配额度=目标任务因素分配额度+自然社会因素分配额度+绩效评价因素分配额度;
目标任务因素分配额度=补助资金年度总额×60%×某地区目标任务得分/∑各地区目标任务得分;
自然社会因素分配额度=补助资金年度总额×20%×某地区自然社会得分/∑各地区自然社会得分;
绩效评价因素分配额度=补助资金年度总额×20%×某地区绩效评价得分/∑各地区绩效评价得分。
第八条 各地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补助资金的申报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在云南省体育事业省对下转移支付项目管理系统中做好项目储备、动态管理及申报工作,严禁多头申报、重复申报和虚报冒领,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操作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九条 省体育局在审核汇总各地区申报情况基础上提出当年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建议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省体育局的建议及年度补助资金预算审核确定当年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60日内下达到各州(市)、直管县(市)。
第十条 各地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下达的项目资金额度和绩效目标任务商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分配方案并在30日内分配下达至项目单位,分配方案报省体育局备案。
第三章 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用于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展基本公共体育服务项目所需支出,包括体育场馆日常维护、能源费用、公益性体育活动举办、设施设备更新、运营环境改善等。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工资及津补贴、基本建设、大型维修改造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补助资金,加强补助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省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第十四 补助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管理、使用和处置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提高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规范性。
第十六条 各地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补助资金的监管工作,并自觉接受人大、审计及上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需材料。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补助资金,或者报送虚假材料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省体育局根据全省中小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工作发展目标、专项资金政策目标及项目实施整体规划设定总体绩效目标及分区域绩效目标,绩效目标经省财政厅批复后,由各州(市)、直管县(市)根据资金分配情况分解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九条 各级各有关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加强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的跟踪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按期保质实现;年度终了,应对预算执行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等开展绩效自评。绩效管理情况作为下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体育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