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条件和程序
最低生活保障是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困难家庭给予救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是:家庭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通过“一部手机办事通”或政府救助平台提出申请。申请人按规定提供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填写《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最低生活保障办理严格执行个人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初审、张榜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发放低保金等程序。
二、不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情形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一)拥有的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县、市、区上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含)的。
(二)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前12个月内购买、使用价格5万元(含)以上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或大型农机具、工程机械的。
(三)在城镇购买商品房、门面房或商铺的,有2套(含)以上商品房的。
(四)注册登记公司、企业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和有一定效益的。
(五)家庭财产状况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有特殊困难情形的,可不局限上述规定,由县级民政部门结合实际综合认定是否纳入保障范围。
自2021年7月起,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732元/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5520元/人.年。农村低保补助标准A类保障对象为413元/人.月、B类保障对象为273元/人.月、C类保障对象为210元/人.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