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开内容
(一)受理部门:政务服务中心2层公安综合窗口及各乡镇派出所办证窗口。
(二)办理条件:公民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参军服现役注销户口;出国(境)注销户口。
(三)办理流程:申请人向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交的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在受理范围内或者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根据规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做出决定。→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四)所需材料:
死亡注销登记(死亡销户)
1.申报人的居民身份证;
2.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
(1)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在国(境)外死亡的,需提交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确认死亡证明文件;
(2)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3)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4)其他能够证明公民死亡的材料。
参军服现役注销户口登记(入伍销户)
1.本人、直系亲属或者户主的书面申请;
2.公民入伍通知书或者录取通知书;
3.被批准服现役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公民被批准服现役或被军事院校录取且具有军籍的,本人、直系亲属或者户主应当在公民入伍前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在(军事)学校集体户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出国(境)注销户口登记(出国、出境销户)
1.公民经批准前往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1)本人、直系亲属或者户主的书面申请;
(2)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定居批准通知书;
(3)定居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公民出国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
(1)本人、直系亲属或者户主的书面申请;
(2)外国永久居留资格证明或者外国有效护照以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3)定居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五)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