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燃放和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
来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时间:2024年12月09日 14:55 点击率: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空气质量,降低噪声,防止环境污染,切实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县城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和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时间和区域

(一)禁止燃放和禁止销售烟花爆竹时段: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全天候禁止燃放和禁止销售。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县城城市建成区(东至耿马蔗糖产业园区边界、东南至耿马镇芒蚌社区芒蚌组、南至贺派零公里岔路口、西至瑞孟高速公路、西北至瑞孟高速三公里红砖厂),耿马镇白马社区、白塔社区、甘东社区、芒蚌社区。

(三)禁止销售烟花爆竹区域: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不再批准设置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点)。

(四)除以上区域外,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销售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仓库等;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学校、敬老院;

6.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二、严禁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和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生产烟花爆竹原材料。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由有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燃放、销售,并依法给予处罚,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予以问责;党员、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经营的,依规依纪问责。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制止、查处禁止燃放和禁止销售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查处禁止燃放和禁止销售区域内违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拒绝、阻碍公安、应急管理、住建、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经营,拒绝缴交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管理、住建、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任何人均有权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制品的行为进行劝阻,或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举报热线:“12345”政府公众服务热线、“12319”城管服务热线。

七、在禁止燃放和禁止销售区域内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良好氛围。

八、本通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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