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队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新兵恢复户口登记
(一)部队检疫、复查期间退回的新兵,应当在原户口所在地申报落户。需要以下材料:
①本人书面申请;
②居民身份证;
③部队师(旅、武警总队)以上单位出具的证明或者县级人武部门确认文件。
(二)服现役的公民被军队退回、除名、开除军籍的,本人应当凭兵役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在原户口所在地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二、士兵退出现役恢复户口登记(退役落户)
士兵退出现役的,应当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落户。需要基础材料如下:
①本人书面申请;
②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军人身份证;
③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退役士兵落户介绍信;④退出现役证件;
⑤随父母安置的,需要提供父母的居民户口簿,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⑥随配偶安置的,需要提供配偶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
⑦随配偶父母安置的,需要提供配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⑧本人自有住房并实际居住的,需要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
三、军队干部复员恢复户口登记(干部复员落户)
军队干部复员申报落户的,需要以下材料:
①本人书面申请;
②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军人身份证;③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复员干部接收通知书;
④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复员干部落户介绍信;
⑤本人退出现役证件。
四、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安置恢复户口登记(军转干部计划分配落户)
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安置的,应当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落户。需要基础材料如下:
①本人书面申请;
②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复印件(加盖接收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军人身份证、本人退出现役证件;
③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报到通知书;
④省级或州(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落户证明;
⑤本人在安置地城镇区域自有住房并实际居住的,需要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
⑥房屋产权为转业干部父母、配偶、子女及配偶父母的,需要提供房屋产权人(合法拥有人)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四、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安置恢复户口登记(军转干部自主择业落户)
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安置的,应当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落户。需要基础材料如下:
①本人书面申请;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州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军人身份证;
②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报到通知书;
③安置地州(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落户证明;
④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发给的转业证件。
⑤本人在安置地城镇区域自有住房并实际居住的,需要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
⑥房屋产权为转业干部父母、配偶、子女及配偶父母的,需要提供房屋产权人(合法拥有人)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办结时限:①转改文职人员恢复户口登记的,当场办结。家属随迁在省内迁移的,当场办结;
②跨省的,5个工作日内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是否收费: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