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现就《耿马自治县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保障办法》)有关制定情况作如下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及意义
为建立和完善耿马自治县离休干部医疗费保障制度,按照“单位尽责、社会保障、财政支持、加强管理” 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通过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医疗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确保离休干部医疗费按规定实报实销。
二、文件制定依据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发〔2001〕56号)、《临沧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地区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临署办发〔2002〕11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文件主要内容
《保障办法》采用条文框架,共二十条。
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明确了本办法的依据、适用范围、统筹情况。
第五条至第八条,主要明确了离休干部医疗费社会统筹资金来源。
第九条,明确建立奖励制度。
第十条至第十三条,主要明确了报销规定。
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主要明确了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七条至第十八条,主要明确了离休干部医疗保障事宜。
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主要明确了解释事项和实施时间。
四、文件实施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实施。原有关规定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