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背景及意义
为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鼓励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修订后的《办法》将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和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立足本县特点和发展规律,从法律制度上,充分体现了“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要求,也是强化社会监管有效手段。
二、文件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云南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部分(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起草《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三、文件主要内容
(一)有奖举报范围
1.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经营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2.使用非食用物质、原料生产加工食品,违法制售、非法使用食品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3.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4.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5.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或伪造、涂改食品生产日期、延长食品保质期的;
6.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7.违法生产、加工、销售食品或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的;
8.未按食品质量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9.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和标志牌,私屠滥宰的;
10.应当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证照,从事生产经营食品的;
11.非法走私食品和食品原料的;
12.私自调离、动用、销售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口食品的,或者销售、使用经检验检疫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进口食品的;
13.擅自出口未经报检或未经监督、抽检未合格食品的;擅自调换经检验检疫机构监督、抽检并已出具检验检疫证明的出口食品的;
14.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二)根据举报提供的证据和线索与事实相符合的程度、危害后果、举报方式及货值金额,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1.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和关键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经核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的,按照该案处罚决定认定货值金额的5%给予奖励;
2.能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和部分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经核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的,按照该案处罚决定认定货值金额的3%给予奖励;
3.仅提供案件线索,未配合案件调查,根据该线索可以对违法事实进行核实,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大致相符的,按照该案处罚决定认定货值金额的1%给予奖励;
4.上述(一)至(三)项中规定的举报奖励单项奖励金额低于200元的,按照200元给予奖励;
5.无法计算货值金额,但核查证实被举报人存在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行为,达不到刑事案件的,视举报的情形和违法情节给予举报人200—2000元奖励;
6.被举报人最终判定为食品安全刑事犯罪的,按照比例兑现的奖励金低于10000元的,或者无实际罚没收入的,给予10000元奖励;
7.法律、法规、规章对举报奖励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报经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审批,奖励额度可以不受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限制,但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举报奖励兑现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申报。具体承办举报案件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为该案件举报奖励申报发放部门,应当自下达处罚决定或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人身份、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向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2.审批。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奖励意见进行审定并回复。经审核批准的,由申报部门到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奖金,并负责发放给举报人。
3.通知。举报奖励申报发放部门应在领取奖金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4.领取。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通知指定的时间、地点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方式领取奖金。逾期未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文件有效期
文件有效期为长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