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撒镇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时间:2023年11月01日 18:38 点击率:



为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略,推动扶贫举措到村到户到人,拓宽贫困群众就业渠道增加收入,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县委、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行政村设立精准脱贫公益性岗位。按照《云南省促进乡村振兴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云人社通202181号)文件要求,现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勐撒镇农村精准脱贫公益性岗位日常管理办法。

第一条 公益性岗位对象。精准脱贫公益性岗位对象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年龄 18-59周岁,身体健康,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无法离乡、无业可扶的建档立卡户。原则上建档立卡户每户只允许1人到精准脱贫公益性岗位就业。在劳动年龄内对已选聘纳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的建档立卡户和已享受一、二类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原则上不参与农村精准脱贫公益性岗位就业。

第二条 公益性岗位范围。有建档立卡户的行政村。包括设立乡村道路养护员、环境卫生保洁员、自然灾害预警员、公益设施管理和治安联防员、社会保障协管和孤寡老人留守儿童看护员、生态护林员等公益性岗位。实现三无特殊困难家庭增收脱贫、巩固脱贫。

第三条 安置程序办法。各村公益岗位开发安置管理工作在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岗位使用坚持五个“不”原则。一是不得有顶岗、空岗等“人岗不合”现象;二是不得有只拿钱不干事等“政策养懒汉”现象;三是不得安置已通过其他渠道已经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人员;四是不得在人社、扶贫或林业等各类公益岗位重复享受待遇;五是不得从事与岗位内容不相符的非公益性事业。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是我镇乡村公益岗位开发安置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能部门,我镇社保中心工作人员指导和监督各村(社区)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管理工作,具体按以下程序步骤进行:

第一步:确定岗位职责和劳务工作量。由村(社区)研究确定每个农村公益性岗位的劳务内容,明确每月劳务工作数量和质量,确保劳务工作量足够,能充分发挥每个公益性岗位的作用。

第二步:公开宣传,统一报名。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工作由用人单位通过公开的方式公布或通知,统一组织,公开报名,公开和报名时间不少于7天。公开的内容包括:公益岗位的名称、劳务内容、工作数量、工作标准及要求,公益岗位确定程序和办法,公益岗位报名对象、报名时间、报名地点、报名工作人员、报名联系方式等。

第三步:严格进行资格审查。由村(社区)按照本办法的安置对象条件,对报名对象严格按照五个“不”原则进行资格审查,明确通过资格审查的对象,并对不符合条件的报名对象要说明理由,做好解释工作。

第四步:民主评议,会议评定。召开村(社区)民主评议评定大会,按照严格的程序和要求民主评定出公益岗位安置对象。

第四条 日常监督管理。村委会是对公益岗位人员进行日常管理的责任主体,明确1名坚持原则、敢于斗硬、认真负责的村级干部负责管理工作,每月做好工作安排、日常出勤记录、劳务完成情况记录,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加强平时巡查和管理,村支两委要加强统一领导和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乡政府负有对公益岗位人员管理工作的领导监督责任,每季度至少要检查督查一次村级公益岗位管理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通过审查、抽查、接受举报调查、开展专项检查等形式,对公益岗位人员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条 请销假制度。1、工作期间,确实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要严格履行逐级请销假制度。请假一律实行书面请假,请假人需事先写出请假条,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请假两天以内(含两天)的,由村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离岗;请假两天以上的,由挂钩领导批准。在请假手续未批准前,不得擅自离岗,如遇特殊情况,事先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时,可先电话或口头请假,但事后须补办手续。 每人每年累计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2、村党总支、村委会召开的村干部会议,必须按会议通知要求按时参加,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提前请假。

3、请假人员请假后,一律将请假条留于村委会,并以此作考勤依据,否则视为无故缺勤。

4、请假人员请假期满返回工作岗位,要及时销假,因特殊情况确需续假的要及时说明理由,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5、请假人员在请假期间,需认真做好工作交接安排,保证请假期间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如因工作安排不妥出现严重失误造成重大影响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六条 出现以下情况的随时解除劳务协议。村级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务协议,并将解除劳务协议书报县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同时停止发放各项补贴:

1)达到退休年龄或者死亡的;

2)因身体健康状况或者技能水平不适应等原因而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3)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

4)无故旷工连续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10天的;

5)不服从管理监督和考核的;

6)严重违反劳务用工单位管理制度的;

7)有违法行为的;

8)因市县政策调整需要减少或取消村级公益岗位的;

9)其他应当及时解除协议的情形。农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属于政府政策支持下的短期就业援助人员,是政府用财政资金扶持的从业人员,双方系劳务关系,不能适用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解聘经济补偿金等。

第七条 补岗办法。劳务岗位出现空缺时,上报县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可以补岗,补岗程序和办法按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进行。

第八条 工作纪律要求。村级公益岗位安置剩余贫困劳动力工作是县委县政府实施的一项重大就业脱贫措施,群众受益,群众关注,政策性强。凡不按本办法开展工作,出现安置对象不符合条件、简化程序、违反五个“不”原则等开发安置程序办法,按照“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由用人单位自行负责劳动者的工资并全数追回已违规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补贴和其他要求事项的解释;不严格日常管理考核和监督的,不严格开展月考核,落实考核结果的,造成公益岗位人员作用发挥差,要严肃问责追责,全镇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年底对村(社区)的考核,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 其他方面。村级公益岗位人员的劳务费的标准、上报材料和拨付程序以县级下发的相关文件为准,本管理办法未明确事项以《云南省促进乡村振兴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云人社通202181号)为准。

                        耿马自治县勐撒镇人民政府

                           2021年3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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