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民政局、乡村振兴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 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拓 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加强资金使
用管理,进一步统筹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补助对象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民政厅、乡村振兴局联 合印发的《云南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 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云建村〔2021〕95 号)精神,为进一步明确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补助资 金的保障范围,现做如下明确。
(一)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补助范围
为保持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和农村住房救助政策的延续性, 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资金补助对象为:易返贫致贫户、 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 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在确 保补助对象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可将“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 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 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范围。有条件的 地区,还可将“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因灾导致房屋再次 变成危房的农户”再次纳入扶持范围。但对已享受“城镇保障 性安居工程、移民搬迁等政策”的农户,不得叠加享受农村危 房改造支持政策。
(二)农房抗震改造项目补助范围
按照《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农房抗震改造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建村〔2020〕 46号),农房抗震改造补助的对象和范围是:在确保补助对象符 合规定的前提下,可将经农村危房改造房屋未达到当地抗震设 防要求的农户、抗震设防烈度7度及以上的地震高烈度设防地 区农户、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农户,有意愿且符合农房抗震改 造条件的农户纳入补助范围。
二、 分类补助标准
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按“分类补助”标准进行分配,体现 对27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30个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 扶县的倾斜支持。 一 是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延用往年政 策,即:迪庆州、怒江州7个县,户均补助不低于3万元;其 余20个国家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户均补助不低于2.4万元; 其他县户均补助不低于2.1万元。二是“农房抗震改造补助资金” 按《云南省农房抗震改造试点实施方案》规定实施,即:迪庆 州、怒江州7个县,户均补助不超过2.8万元;其余20个国家 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户均补助不超过2.2万元;其他县户均补 助不超过1.9万元。
三、 项目实施要求
补助资金筹集坚持“农户主体、政府补助、社会帮扶”的
原则,支持各地建立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
各地在组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或农房抗震改造时,要严格 落实“ 一户一方案”的规定,根据不同的改造方式、改造成本 等因素,合理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分类补助 标准,不搞一刀切。
有条件的地区,可统筹整合相关合规补助资金,同步实施 农房节能改造和住房品质提升改造。对有“农房节能改造和住 房品质提升”需求的农村危房改造或农房抗震改造项目,可以 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地根据资金下达情况及 自身财政承受能力自行确定,但“农房节能改造和住房品质提 升改造”不能单独实施,且不能单独纳入补助范围。
四、 资金监管要求
各地要及时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目标 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各级住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助 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套取骗取、重复申领等问题。要进一步加强与同级人 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建立经常联系沟通和 信息共享制度,提高资金管理绩效。
省级将定期、不定期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项目绩 效评价。省级部门将进一步强化资金监管,确保补助资金安全 高效运行,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线索,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 处理。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乡村振兴局 2021 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