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惩处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通告
(第16号)
为依法科学有序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维护全县社会大局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现将严厉惩处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行为通告如下:
1.不按规定规范佩戴口罩的。
2.拒不配合扫码亮码,拒绝配合身份、行程登记的。
3.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防控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
4.伪造、变造通行证明,冒用他人及其他单位、企业、组织通行证明的,以及违规向他人出借通行证明的。
5.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6.在封控区域执行期间,违反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防控措施的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
7.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
8.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打歌、赶摆、请客做客吃饭等聚集活动的。
9.疫情防控期间,开设辅导班、棋牌室、麻将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的。
10.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控的。
11.不及时报告本户或出租、出借房屋、本单位、本企业外来人员信息,或者故意隐匿、藏匿外来人员的。
12.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或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的。
13.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或者故意传播疫情,危害公共安全的。
14.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县医院发热门诊就医的。
15.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或者其他民生物品价格,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的。
16.个人或单位、企业、组织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或者不执行、不配合疫情防控相关消毒工作的。
17.编造虚假涉疫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
18.从事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疫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
19.参与协助妨害国边境管理“偷引带”等违法犯罪的。
20.其他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影响防疫措施执行的行为。
对上述情形予以依法严惩,特别是其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予以5日以上拘留并处200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业、吊销执业许可证,须隔离的采取强制隔离措施,涉嫌犯罪的严惩重处。
各村(社区)按程序组织修订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执行上述惩处措施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四罚”措施:
1.对被惩处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在入团、入党、参军、考录公务员、考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就业等函询调查时从严审核把关。
2.取消被惩处人所在基层组织、村(社区)当年内所有评先评优资格,以及奖金、绩效、奖励发放资格。
3.在被惩处人的生活居住场所张贴“拒不执行疫情规定害人害己”明显标识。
4.对被惩处人父母、配偶、子女暂停边民、林业、农业等政策性优惠补贴和补助。
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行为,共同担负起疫情防控责任,切实保障好全县人民及其家人朋友们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公安机关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举报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情形经公安机关查实的,给予50元至200元奖励;举报“偷引带”违法行为经公安机关查实的,按照《关于对拒不配合疫情管控行为依法处理及对群众提供的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线索给予奖励的通告(第11号)》执行。对故意诬告陷害的,严格依法处理。
举报电话:
耿马自治县公安局 110
城区派出所 0883-6121301
孟定派出所 0883-6516996
勐撒派出所 0883-6417021
勐永派出所 0883-6498007
镇北派出所 0883-6510094
勐简派出所 0883-6399110
贺派派出所 0883-6330018
四排山派出所 0883-6350013
芒洪派出所 0883-6370011
大兴派出所 0883-6460024
孟定边境派出所 0883-6519110
河外边境派出所 0883-6590110
耿马自治县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2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