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防洪、供水安全,保护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临沧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云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河道采砂规划编制与实施监督技术管理规范》(SLT423-2021)等相关规定要求,结合全县河砂蕴藏、水情、水环境、河床演变、工程安全等情况,耿马自治县水务局组织编制完成《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河道采砂规划报告(2024—2028年)》(以下简称《规划报告》)。经临沧市水务局审查同意,2024年7月30日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耿政复〔2024〕156号)文批准实施。现将规划情况公告如下:
一、规划基本情况
《规划报告》涉及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9个乡镇2个农场。涉及怒江和澜沧江流域,其中:怒江流域涉及南汀河、芒帕河、勐短河、芒茂河、河底岗河;澜沧江流域主要涉及老发金河、南碧河、挡帕河、小黑江。
二、采砂分区划定情况
(一)可采区:划定可采区6条河流13段、河段长46.11千米,规划期开采总量为344.02万立方米,年度控制开采量68.8万立方米。(见附件1)
(二)禁采区:划定禁采区24条河流31段、河段长725.81千米。(见附件2)
(三)保留区:划定保留区2条河流2段、河段长6.38千米。(见附件3)
三、禁采期
我县境内河道为山区河流,洪水陡涨陡落,本次将主汛期作为禁采期,具体禁采期时段以各规划开采区河段采砂年度实施方案细化至每日,但超汛限水位期间禁止开展采砂作业。险情解除连续10天没有出现超警戒水位及罕见枯水期时,可公告恢复采砂作业。
每年具体禁采时间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通知为准,直至发布公告解除禁令方可恢复采砂作业。
四、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水务局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