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和《关于开展耿马孟定“6·3”一般物体打击事故及吴迪水箱加工厂“6·5”触电事故督查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县安委办督察评估组于2024年8月19日对耿马孟定辉鹏钢材店“6·3”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处理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督查评估。
评估报告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