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16项措施的通知》(云治省办【2025】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文件要求,对照本单位权责清单,研究制定了《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财政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现向社会公布。
附件:《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财政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5年4月24日
附件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财政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检查 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依据 | 法定实 施主体 | 法定行 使层级 | 备注 |
1 | 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 代理记账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 耿马自治县财政局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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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会计监督检查 | 各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二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当事人的违法会计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耿马自治县财政局 | 县级 | “双随机、一公开”“双公示”等 |
3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检查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 耿马自治县财政局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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