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1〕41号),科学开展耿马自治县基本草原划定工作,进一步强化基本草原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4〕47号)的要求,结合实际起草本方案。
一、制定方案的必要性
基本草原划定是推进依法依规管理草原、依法治草进程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其目的是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的规定,通过划定基本草原,建立更加严格、更加完善的草原保护制度,更好地将草原保护、建设和管理纳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更加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确定草原保护和建设的重点,进一步强化草原功能区划用途管制,有效助推我省草原生态和草原畜牧业持续协调发展。
二、文件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8修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2023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30日修订;
(五)《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9号);
(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7号);
(七)《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1〕41号);
(八)《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4〕24号);
(九)《草地资源调查技术规程》NY/T2998—2016;
(十)《林业地图图式》LY/T1821-2009;
(十一)《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TD/T1055-2019;
(十二)《森林资源调查卫星遥感影像图制作技术规程》LY/T1954-2011;
(十三)《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
(十四)《2023年全国林草生态综合监测云南省草原样地监测操作细则》(试行);
(十五)《云南省草原基况监测操作细则》(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7月)。
三、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方案》共包含工作任务(明确成果及时间要求)、划定范围(明确划定范围)、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详细对工作进行了指导)、工作要求(包括工作过程中领导管理等要求)四部分内容,《方案》重点为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部分,该部分内容如下:
(一)制定工作方案(2024年9月10日前)。根据《云南省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云南省基本草原划定技术方案》《临沧市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要求,制定《耿马自治县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组建工作专班。
(二)组织动员培训(2024年9月15日前)。组织召开动员部署暨业务培训会议,并按照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云南省基本草原划定技术方案》和《云南省基本草原划定质量控制及成果验收方案》明确划定工作技术路线和工作流程,启动耿马自治县基本草原划定工作。
(三)开展现地调查(2024年9月15日—10月15日)。根据省、市下发的基本草原预判数据库,各乡镇组织人员对全县101个图斑扎实开展现地核查工作,对存在不宜划为基本草原的,查明情况,相关乡镇、部门需提供书面(盖公章)的佐证材料,涉及矢量图层的数据需要相关部门出具数据版本及具体时间的相关情况说明;对需新增纳入基本草原范围且不在预判图斑范围的,做好调查论证;对需预留一定比例划为基本草原储备区的,科学衔接各类规划和产业发展计划,行业部门要综合研判,提出具体意见,形成全县基本草原划定初步成果。
(四)行业数据衔接(2024年10月16日—10月20日)。现地调查结束后,全县基本草原划定初步结果再次与最新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各类经营管理单位界线、“三区三线”划定成果、耕地保护红线、耕地后备资源、工业用地红线、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乡村建设边界、矿业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成果、近年来征占用林地(草地)项目、各行业规划及其建设项目、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成果等数据进行衔接,避免矛盾。
(五)县级自查(2024年10月21日—10月31日)。基本草原划定形成初步结果后,县林业和草原局组织技术人员开展内、外业全面自查。自查合格后,形成县级基本草原划定自检自查报告,报市林业和草原局申请复查,同时开展乡村两级公示。公示必须以行政村或经营管理单位(托管单位)为公示单元,在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村或经营管理单位(托管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结束后,根据公示结果和反馈意见,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对初步结果进行必要的完善,待完成市级复验、省级抽验后,最终形成县、乡两级的基本草原划定初步成果。若基本草原划定范围有变化的,还需进行再次公示。公示有异议且协商不一致的,由工作专班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具体处理。
(六)初步成果验收(2024年11月—2025年3月)。全县基本草原划定初步结果通过省级质量抽验,并完成整改的,由县级组织形成基本草原划定初步成果。形成县级基本草原划定成果后,由工作专班组织人员召开评审会,对初步成果开展验收。验收通过后形成县级基本草原划定成果,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由县林业和草原局按程序将划定成果报市林草主管部门,接受省、市两级验收。
(七)划定成果公告(2025年4月—5月)。全县基本草原划定成果经省级验收通过后,由县林业和草原局牵头,报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后,依法向社会公告。县林业和草原局和县自然资源局对基本草原划定成果进行统一登记建档、落地上图等。
(八)严格保护管理。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控,基本草原一经划定不得随意调整。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基本草原的,应确保基本草原的征占用面积控制在最小合理使用限度内,并严格落实占补平衡,补充划入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草原,坚决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整补散。健全草原监测体系,开展草原生态状况和生态安全风险研判评估,全面掌握草原生态系统演化情况。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加强草原保护宣传,探索林草融合、产业发展,鼓励通过多种方式组织群众参与草原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
四、文件实施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本实施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