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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依法公开)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耿马分局  作者:  时间:2023-11-22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临沧市郅鑫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Y02

详细地址: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孟定镇收储公司宿舍区(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孟定片区)

临沧市郅鑫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未批先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9月27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未获得环评批复文件擅自于2023年3月开工建设一条年产3000吨的复合胶生产线,并于2023年6月初调试设备至2023年7月20日,7月20日至今停止设备调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年9月27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耿马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2页;

2.2023年9月27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耿马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负责人(张益易)1份共3页;

3.2023年9月27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耿马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法定代表人(蒋斌)1份共4页;

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未取得环评批复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4.2023年9月27日现场检查佐证照片3张共3页,其证明你公司年产3000吨的复合胶生产线已经建成;

5.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其证明现场负责人有权接受调查询问的权利;

6.法定代表人蒋斌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其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7.现场负责人张益易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其证明现场负责人身份信息;

8.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其证明公司基本情况;

9.土地租赁合同、胶机设备购销合同、工资发放清单,其证明公司项目相关固定投资额。

10.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备案证1份共2页,其证明你公司项目备案信息。

11.《关于对临沧市郅鑫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橡胶生产建设项目一期资产价值审核报告》1份共15页,其证明的该项目总资额。

我局于2023年11月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你公司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罚告字〔2023〕19号)、《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云南省生态环境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裁量因子为计算标准,一是违法事实对应各项裁量因子及裁量等级: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生产型),对应裁量等级为2;2.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对应裁量等级为1;3.项目建设进程为调试设备阶段,对应裁量等级为4;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6个月以上不足一年,对应裁量等级为3;5.环境违法行为次数1次(两年内,含本次),对应裁量等级为1;6.区域影响/引发关注的裁量因子为县级行政区域内/未造成社会影响,对应裁量等级为1。二是修正因素类别对应各项裁量因子及裁量等级:1.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对应裁量等级为0;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对应裁量等级为-2;3.补救措施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对应裁量等级为-2;4.经济承受度为小型企业事业单位,对应裁量等级为-1)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处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46%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36,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你公司应当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至临沧市国库。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公司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王雨

电 话:0883-6122300

地址:临沧市耿马自治县耿马镇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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