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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马自治县交通运输局2024年涉旅典型案件通报(1)


来源:耿马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作者:县交通运输局  时间:2024-03-20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案件一:临沧通泰网约车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一)案件情况:2024年2月19日11时40分许,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孟定大队执法人员在孟定农场高速路口依法对临沧通泰网约车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穆某某驾驶的云SD193**号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网约车车内有乘客4人,从镇康出发,目的地是临沧,起讫点均不在该车经营区域(孟定镇、勐简乡),派单信息:镇康125警务室至临沧火车站(公交站)。通过调查询问驾驶员穆某某,查明当事人临沧通泰网约车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二)法律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三)处罚结果:对临沧通泰网约车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予以罚款95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单位:临沧市交通运输局(委托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孟定大队实施)。

(五)处罚时间:2024年2月21日。

案件二:刘某某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验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规定,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案。

(一)案件情况: 2024年3月4日9时18分许,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孟定大队执法人员接到投诉,投诉云ST27**号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耿马县盛景首府路口拉乘客到耿马县白马社区路口,在运输过程中计价器打表运费显示是9元,但是驾驶员却收取乘客乘车费11元。经调查询问,驾驶员刘某某承认2024年3月3日20时左右,其驾驶云ST27**号巡游出租汽车拉一名乘客从耿马县盛景首府路口拉乘客到耿马县白马社区路口,未按计价器打表收费,实际收取了乘客11元的乘车费用。即在营运过程中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验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二)法律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规定。

(三)处罚结果:对刘某某予以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单位:临沧市交通运输局(委托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耿马大队实施)。

(五)处罚时间:2024年3月4日。


耿马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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