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陈某某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规定,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案。
(一)案件情况: 2024年5月20日11时42分许,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耿马大队执法人员接到投诉,投诉云ST12**号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耿马县天鹅湖酒店拉乘客到耿马县芒片加油站,再到耿马一中,在运输过程中未使用计程计价设备,共收取乘客乘车费25元。经调查询问,驾驶员陈某某承认该趟经营服务中,共拉载乘客4名,共收取乘车费25元,但未使用计程计价设备。云ST12**号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陈某某涉嫌在营运过程中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二)法律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规定。
(三)处罚结果:对陈某某予以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单位:临沧市交通运输局(委托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耿马大队实施)。
(五)处罚时间:2024年5月20日。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