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黄某某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规定,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案。
(一)案件情况: 2024年9月18日11时42分许,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耿马大队执法人员接到乘客投诉:云SD01***号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9月17日23时50分左右,从耿马县大虾酒吧拉乘客到耿马县敬老院,在运输过程中未使用计程计价设备,且服务态度差,共收取乘客乘车费15元。经调查询问,驾驶员黄某某承认该趟经营服务中,共拉载乘客1名,收取乘车费15元,但未使用计程计价器设备。云SD01***号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黄某某涉嫌在营运过程中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二)法律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规定。
(三)处罚结果:对黄某某予以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单位:临沧市交通运输局(委托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耿马大队实施)。
(五)处罚时间:2024年9月18日。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