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便车发生事故受伤 谁担责?
来源:云南省司法厅 作者: 时间:2024年09月24日 11:39 点击率:

案例:2019年9月6日,杨某下班顺路搭乘其朋友郑某驾驶的车辆回家,路上与龙某驾驶的客车相碰撞,造成两车受损、驾驶人郑某及搭乘人杨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郑某本次事故全部责任,龙某、杨某无责任。本案中,谁应承担对搭乘人杨某的责任呢?

经法院审理查明:本案中,郑某驾驶的车辆并非营运车辆,也未收取杨某相应运输费用,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好意搭乘的法律关系。郑某作为驾驶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郑某的赔偿责任。

“好意同乘”也称搭便车,是驾驶人基于善意无偿地邀请或者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营运行为。比如顺路捎带朋友、同事,应熟人请求搭乘陌生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对“好意同乘”有了明确的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根据该法律规定,搭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驾驶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驾驶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构成“好意同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被搭乘机动车为非营运机动车;

对于出租车、滴滴出行等从事运营的机动车,在运营时间段内,即使乘客系无偿搭乘,也不适用“好意施慧”条款减轻驾驶人责任。

2、驾驶人是善意且无偿的;

“有偿”、“无偿”的应当以驾驶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来区分,对于搭乘人为了报答驾驶人请客吃饭或者自愿承担部分过路费、油费等情况,虽然搭便车者也支付了一定的费用,但仍然属于“好意施慧”的范畴。

3、搭乘人取得驾驶人同意,偷乘机动车的行为不构成“好意同乘”。

“好意同乘”是一种善意的施惠行为,符合社会道德和绿色出行理念,不能将驾驶风险让驾驶人一方全部承担,但驾驶人出于善意、无偿搭乘他人,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也负有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在驾驶中遵守交通管理法律规定。同时,乘车人应在确认安全可靠的情况下搭乘便车,乘车时系好安全带,上下车注意过往行人及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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