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卫基层发〔2017〕13号)、《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7〕46号)、《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8〕18号)。
二、服务对象
辖区内常住半年及以上0-6岁儿童
三、服务机构信息
(一)机构名称:耿马自治县妇幼保健院、耿马镇卫生院及辖区村卫生室、贺派乡卫生院及辖区村卫生室、四排山乡卫生院及辖区村卫生室、勐撒镇中心卫生院及辖区村卫生室、勐永镇中心卫生院及辖区村卫生室、大兴乡卫生院及辖区村卫生室、勐简乡卫生院及辖区村卫生室、孟定镇中心卫生院及辖区村卫生室、河外卫生院及辖区村卫生室、勐撒农场管委会卫生院及辖区卫生所、孟定农场管委会卫生院及辖区卫生所、华侨管理区卫生院、芒洪乡卫生院;
(二)服务地点:在服务机构所在地服务或入户服务;
(三)服务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0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服务项目和内容
新生儿家庭访视、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婴幼儿健康管理、学龄前儿童健康管理、健康问题处理;
五、服务流程
(一)1月龄、3月龄、6月龄、8月龄、12月龄、18月龄、24月龄、30月龄、3岁、4岁、5岁、6岁等各年龄段进行一次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
(二)6月龄、8月龄、18月龄、30月龄、3岁、4岁、5岁、6岁等各年龄段进行一次血红蛋白检测。
(三)使用听性行为法对6月龄、12月龄、24月龄、36月龄各进行1次听力筛查。
(四)3月龄、6月龄、8月龄、12月龄、18月龄、24月龄、30月龄、3岁、4岁、5岁、6岁等各年龄段进行心理行为发育初筛一次。
(五)1月龄、3月龄、6月龄、8月龄、12月龄、18月龄、24月龄、30月龄、3岁等各年龄段进行眼保健服务;4岁、5岁、6岁等各年龄段进行视力检查。
六、服务要求
(一)各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服务规范开展0-6岁儿童健康管理工作,服务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逐级转诊。
(二)开展儿童健康管理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当具备所需的基本设备和条件。
(三)按照国家儿童保健有关规范的要求进行儿童健康管理,从事儿童健康管理工作的人员(含乡村医生)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接受过儿童保健专业技术培训。
(四)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通过妇幼卫生网络、预防接种系统以及日常医疗卫生服务等多种途径掌握辖区中的适龄儿童数,并加强与托幼机构的联系,取得配合,做好儿童的健康管理。
(五)加强宣传,向儿童监护人告知服务内容,使更多的儿童家长愿意接受服务。
(六)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在时间上应与预防接种时间相结合。鼓励在儿童每次接受免疫规划范围内的预防接种时,对其进行体重、身长(高)测量,并提供健康指导服务。
(七)每次服务后及时记录相关信息,纳入儿童健康档案。
(八)积极应用中医药方法,为儿童提供生长发育与疾病预防等健康指导。
七、投诉举报电话
县卫生健康局基层股0883--6127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