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前教育资助政策
(一)1. 政府资助。云南省各级政府共同设立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金,用于资助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以及对提供普惠性、低收费服务的民办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进行资助,资助时间从2011年秋季开始,资助标准为300元/生/年。(就读学校申请)
(二)2. 农村学前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对在农村幼儿园和附设学前班(不含城区幼儿园和城区义务教育学校的附设学前班在班幼儿)就读的幼儿,每生每天给予3.5元营养餐补助,全年按200天计算,每年每生补助700元。
(三)3. 幼儿园资助。幼儿园从事业收入中提取4%的经费,用于减免保育教育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
二、义务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实施“两免一补”和营养改善计划
(四)1. 免学杂费。免除义务教育学校所有学生学杂费。
(五)2. 免费教科书。对义务教育学校所有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为小学一年级新生免费提供正版学生字典。
(六)3.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从2010年起,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进行营养改善计划补助。从2021年秋季学期起,补助标准提高至每生每天5元,全年补助天数200天,每年每生补助1000元。
(七)4.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对在籍在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具体如下:
①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主要包括农村脱贫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依据《云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云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云教规〔2019]3号)要求认定的非四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标准为小学1000元/生.年,初中1250元/生.年。(就读学校申请)
②非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主要包括农村脱贫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标准为小学500元/生.年,初中625元/生.年。(就读学校申请)
③8个人口较少民族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生活费补助。对8个人口较少民族(景颇族、布朗族、普米族、阿昌族、怒族、基诺族、德昂族、独龙族)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落实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再按照250元/生.年的标准给予补助。(就读学校申请)
三、普通高中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以国家助学金、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为主,地方政府资助和学校、社会资助为补充。
(八)1. 免学杂费。对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原建档立卡中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非原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就读学校申请)
(九)2. 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档2500元/生.年,二档1500元/生.年。(就读学校申请)
(十)3. 普通高中脱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从2021年起,2020年及以前入学并在校就读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继续享受生活费补助政策至普通高中相应学制年限终止。对于2021年及以后入学的学生,原普通高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生活费补助对象调整为“三类”(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农村低收入家庭学生,过渡期内(2021-2025年),每年评审一次确认当年受助资格,不再执行“一次评审在校期间连续享受资助”的政策。资助标准为:2500元/生.年。(就读学校申请)
(十一)4. 移民子女教育培训扶助。对漫湾、小湾、大朝山、糯扎渡水电站的库内、库外和失稳区的移民子女就读普通高中的学生进行教育扶助(以搬迁时人口为基准),资助标准为1000元/生.年。(每年1-2月在村委会申请)
(十二)5. 省定民中高中住宿学生生活费补助。在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民族中学就读的普通高中寄宿生给予补助生活费300元/生.年。(就读学校申请)
(十三)6. 学校资助。普通高中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四、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十四)1. 免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民族自治地区就读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标准2000元/生.年。(就读学校申请)
(十五)2. 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经济困难学生。临沧市内所有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标准为2000元/生.年。(就读学校申请)
(十六)3. 国家奖学金。中职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6000元/生.年。
(十七)4. 省政府奖学金。由省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中职学校全日制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4000元/生.年。
(十八)5. 移民子女教育培训扶助。对漫湾、小湾、大朝山、糯扎渡水电站的库内、库外和失稳区的移民子女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含中专和技校)进行教育扶助(以搬迁时人口为基准),资助标准为1000元/生.年,每年1-2月在村委会申请,市内中专和技校的学生在就读学校申请)。
(十九)6. 雨露计划。雨露计划职业教育助学补助对象为脱贫家庭(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中在校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具有正式学籍的新成长劳动力。从2022年秋季学期起,接受全日制普通中专、技工院校中等职业教育的补助标准不低于4000元/人/年,接受全日制职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的补助标准为3000元/人/年。在村委会办理,由就读学校提供在校证明,乡村振兴局负责审核发放资助资金。
(二十)7. 求职创业补贴。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3个涉藏县、8个人口较少民族、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特困救助供养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和脱贫户家庭中,有就业创业意愿且积极求职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以及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凡自愿申请的,给予每人10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就读学校申请)
(二十一)8. 顶岗实习。安排中等职业学校三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五、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二十二)1. 国家奖学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标准8000元/生.年。
(二十三)2. 省政府奖学金。本专科生省政府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同一性质,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标准6000元/生.年。
(二十四)3.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标准5000元/生.年。
(二十五)4.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同一性质,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标准4000元/生.年。
(二十六)5. 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平均资助标准为3000元/生.年,具体标准由高校在2000-4000元/生.年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档。
(二十七)6. 师范生免费教育。在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六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免费教育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享受师范生免费教育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但不能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二十八)7. 绿色通道。全日制普通高校建立“绿色通道”,对被录取入学、无法缴纳学费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二十九)8. 勤工助学。学校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并为学生提供校外勤工助学机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考虑。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劳动报酬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十)9.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原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就读高校申请)
(三十一)10. 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不需要担保或抵押的信用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有两种模式:一是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即通过就读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二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即通过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高等教育阶段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含预科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监护人等)为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共同贷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6000元;全日制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0元。贷款额度不低于1000元。学生申请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贷款期限为剩余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
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五年期以上贷款报价利率LPR5Y-60个基点(即LPR5Y-0.6%)。每年12月21日根据最新LPR5Y调整一次。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贴息,毕业当年不再继续攻读学位的,自毕业当年起开始自付利息,在5年还本宽限期内只需偿还利息,如毕业后剩余贷款期限小于5年,则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还本宽限期满,学生需按约定偿还利息及本金。
(三十二)11. 脱贫家庭子女普通高校学费奖励。2020年及以前入学并在一本院校就读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考入普通高校本专科的云南籍“直过民族”(指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怒族、布朗族、景颇族、傈僳族、拉祜族、佤族9个民族)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继续享受学费奖励政策至本专科相应学制年限终止。对于2021年及以后入学的学生,将普通高校学费奖励对象调整为考入一本院校(以云教贷〔2017〕18号文件公布的一本院校名单为准)的云南籍“三类”农村低收入家庭学生,考入普通高校本专科的云南籍“直过民族”中“三类”农村低收入家庭学生。考取本科以上的云南籍迪庆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保持原政策不变。过渡期内(2021-2025年),每年评审一次确认当年受助资格,不再执行“一次评审在校期间连续享受资助”的政策,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每年8-9月向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
(三十三)12. 雨露计划。雨露计划职业教育助学补助对象为脱贫家庭(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中在校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具有正式学籍的新成长劳动力。从2022年秋季学期起,接受全日制普通大专、高职院校、技师学院、职业本科院校等高等职业教育的补助标准不低于5000元/人/年,在村委会办理,由就读学校提供在校证明,乡村振兴局负责审核发放资助资金。
(三十四)13. 滋蕙计划。滋蕙计划资助对象是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通过高考、高职单招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资助标准为省级财政对省内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资助500元,省外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资助1000元。(就读高中申请)
(三十五)14. 移民子女教育培训扶助。对漫湾、小湾、大朝山、糯扎渡水电站的库内、库外和失稳区的移民子女就读普通本专科学校的学生进行教育扶助(以搬迁时人口为基准),资助标准为1000元/生.年,每年1-2月在村委会申请,市内大学的学生在就读学校申请。
(三十六)15.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大学生资助。耿马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家庭困难大学生助学金,用于帮助当年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高等职业学校的耿马自治县户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因遭遇重大灾难或疾病的在校大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一次性资助3000.00元。每年8~10月由申请人或申请人监护人在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孟定、勐撒农场管理委员会、华侨管理区办理申请。
(三十七)16. 求职创业补贴。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3个涉藏县、8个人口较少民族、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特困救助供养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和脱贫户家庭中,有就业创业意愿且积极求职的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凡属自愿申请的,给予每人10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就读学校申请)
(三十八)17.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后3年内(含毕业当年)到云南25个边境县(市)和3个藏区县(市)辖区内乡镇以下(含乡镇)基层单位就业、自愿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期间获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就业后立即向就读高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