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开内容
(一)受理部门:政务服务中心2层公安综合窗口及各乡镇派出所办证窗口。
(二)办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第九条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第二条第一款(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三)办理流程:申请人向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交的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在受理范围内或者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根据规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做出决定。→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四)所需材料:
一般情形
1.婴儿父母共同书面申请(新生儿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新生儿民族成分应当在父母共同书面申请中予以明确确认);
2.婴儿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3.《出生医学证明》。
特殊情形(根据实际情况在一般情形的基础上附加提供)
1.无结婚证非婚生育,申请随母落户的,需提交非婚生育陈述情况说明;申请随父落户的,需提交非婚生育陈述情况说明和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书。
2.夫妻离异的,需一并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
3.不符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条件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4.父母双方为我国公民,所生子女为国境外出生的,需一并提供本人及我国公民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等出境入境证件。
5.现役军人子女落户需一并提供现役军人身份证明文件(军官证、士兵证、任职命令等)。
6.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境内生育的子女由中国公民一方向其常住户口登记地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登记并附加提供陈述情况说明。
7.夫妻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者一方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一方为外国人,其在国境内出生的子女,可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登记地申报常住户口登记,需一并提供父母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或者作为外国公民的身份证件、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
8.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后未取得其他国家颁发的护照或其他身份证件,并持用中国有关出入境证件入境,且我国公民一方及其子女在国内定居的,可以由中国公民一方向其常住户口登记地申报常住户口登记,需一并提供陈述情况说明、本人及我国公民一方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旅行证等出境入境证件、本人(未满18周岁的由其监护人)申明未取得或者放弃外国国籍或者外国永久居民身份的书面材料、在国外申领的出生证明原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或者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9.本人出生在国外,父母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回国后可以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登记地申报常住户口登记,需一并提供在国外申领的出生证明原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或者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本人及父母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旅行证等出境入境证件、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10.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后取得其他国家颁发的护照或其他身份证件,并持用其他国家证件入境,经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定具有中国国籍的,可以由中国公民一方向其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登记,需一并提供陈述情况说明、居住地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具有中国国籍的证明、本人(未满18周岁的由其监护人)申明放弃外国国籍的书面材料、在国外申领的出生证明原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或者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五)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