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政发〔2023〕26 号
各村(社区),各办、中心(所),各驻贺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的意见》(云政办发〔2022〕51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将《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贺派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贺派乡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贺派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贺派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贺派乡人民政府依法、规范、公平、公正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有效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的意见》(云政办发〔2022〕51号)规定,结合贺派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贺派乡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贺派乡人民政府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力。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指行政执法部门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处罚结果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
第四条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细化自由裁量基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当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条件;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涉案标的、主观故意、违法手段、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划分明确、具体的不同档次;
第五条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贺派乡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进行,遵循过罚相当、公平公正、程序正当、综合裁量的原则,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同类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或者相近。
对违反不同法律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惩教结合、宽严相济,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当事人的教育。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八条 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不同层级效力的数个法律规范,相互之间不抵触的,可以适用层级效力低的法律规范;相互之间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层级效力高的法律规范。
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层级相同的法律规范,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适用。
国家对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处罚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适用、一般处罚适用、从轻处罚适用。
第九条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考虑的因素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法定情节系法律明文规定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加以考虑的因素,酌定情节系虽无法律明文规定,但根据行政处罚的一般适用原则和行政执法实践,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可予酌情考虑的因素。
第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发生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六)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对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对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从轻行政处罚,应当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或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在一般处罚罚款幅度以下最低限值以上(含最低限值)确定罚款数额。
减轻行政处罚,应当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或者罚款幅度最低限度以下,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
(一) 主观故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二) 危害社会稳定,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 妨碍、逃避、抗拒检查、销毁或伪造证据的;
(四) 引发群体性聚集、群体性举报投诉或负面舆情炒作的;
(五) 第二次因同一违法行为接受行政处罚的;
(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
从重行政处罚,应当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中,选择较重或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在一般处罚罚款幅度以上最高限值以下(含最高限值)确定罚款数额。
第十三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一般行政处罚,应当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中,选择较为合理的处罚种类,或者在法定罚款幅度内,按照最高限值与最低限值的中间值或中间幅度确定罚款数额。
第十四条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第十五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六条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贺派乡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七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贺派乡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提出处罚建议涉及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时,应当说明理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有关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理由。
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作出行政处罚前,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能支持裁量结果档次的证据,并以此作为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据。
第十九条 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同时结合本规则,《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贺派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附件1)《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贺派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附件2)实施;没有规定或者规定情形与违法行为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当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行政处罚的一般适用原则及本规则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贺派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若上级主管部门出台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附件:
1.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贺派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3.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4.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5.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贺派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 对违反乡、村庄规划进行建设的处罚
(一)法律依据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乡、村庄规划的,由乡、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以下罚款:
1.形成建筑面积的,按照已形成全部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2.未形成建筑面积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标准
1.从轻处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形成建筑面积的,按照已形成全部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未形成建筑面积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形成建筑面积的,按照已形成全部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未形成建筑面积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乡、村庄规划的,且不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或采取改正措施也不能消除影响的,由乡、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
(三)承办部门
贺派乡综合执法办公室
二、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一)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二)裁量标准
1.从轻处罚: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能及时改正,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依职权给予其警告。
2.一般处罚: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30日内未及时改正,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3.从重处罚: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逾期30日内未及时改正,或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三)承办部门
贺派乡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
三、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
(一)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二)裁量标准
1.从轻处罚: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未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违法行为造成损失较小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处罚: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未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依法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从重处罚: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未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依法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承办部门
贺派乡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
四、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一)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标准
1.从轻处罚: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认错态度较好,能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处罚: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30日内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3.从重处罚: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逾期30日内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承办部门
贺派乡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
五、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一)法律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五十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标准
1.从轻处罚: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认错态度较好,能及时改正,尚未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限期内补办相关手续,不予行政处罚。
2.一般处罚: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
3.从重处罚: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拒不停止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承办部门
贺派乡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六、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二)裁量标准
1.从轻处罚: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认错态度较好,能及时改正错误,消除不良影响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处罚: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从重处罚: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三)承办部门
贺派乡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七、对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一)法律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四十九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二)裁量标准
1.从轻处罚: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认错态度较好,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处罚: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7日内未改正或逾期不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三)承办部门
贺派乡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八、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
(一)法律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标准
1.从轻处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认错态度较好,能及时改正错误,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承办部门
贺派乡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九、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一) 法律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标准
1.从轻处罚: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违法行为造成损失较小,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轻,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造成一定损失,但损失不大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造成损失较大,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重的,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承办部门
贺派乡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十、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三条: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裁量标准
1.从轻处罚: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认错态度较好,违法行为造成损失较小,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处罚: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从重处罚: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承办部门
贺派乡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十一、对无正当理由荒芜全民所有的养殖水域、滩涂的;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许可范围从事养殖生产的处罚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标准
1.从轻处罚: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认错态度较好,违法行为造成损失较小,危害后果较轻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处罚: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违法行为造成损失不严重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3.从重处罚: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违法行为造成损失严重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承办部门
贺派乡农业农村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