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 通知》(云民发〔2022〕8号)要求和全省社会救助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提高2023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际,经测算现将提高农村低保分档补助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农村低保分档补助标准
按照不低于省级标准的要求: A 类从460元/人·月提高到506元/人·月;B 类从298元/人提高到328元/人·月;C 类从225元/人·月提高到248元/人 · 月。
二、 提高农村低保分档补助标准执行时间
提高后的农村低保分档补助标准执行时间,以提高保障标准执行时间同步自7月1日起执行。
三、 工作要求
( 一 )各县(区)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加强政策宣传、 业务培训,严格执行提高的农村低保分档补助标准,并对7月份涉及资金进行补发,及时向社会公布。
( 二 )各县(区)要严格按照提高的农村低保分档补助标准, 落实兑现救助资金。要进一步规范救助管理工作,健全完善动态 监测机制,加强部门协作、信息共享,采取线上线下方式,及时有效精准施救,应救尽救。
( 三 ) 各县(区)要认真做好资金测算,把城乡低保、特困 人员供养所需配套资金足额列入当地财政预算支出,并认真落实。
( 四 ) 各县(区)要认真做好资金测算,把城乡低保、特困 人员供养所需配套资金足额列入当地财政预算支出,并认真落实 资金到位、按月按时发放到户,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 按照政策规定统筹资金使用。其他在中央、省和市级配套外不足资金,由县(区)兜底承担。


202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