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民政局临沧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农村低保分档补助标准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时间:2023年10月25日 15:16 点击率:

各县、自治县、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 通知》(云民发〔2022〕8号)要求和全省社会救助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提高2023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际,经测算现将提高农村低保分档补助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农村低保分档补助标准

按照不低于省级标准的要求: A 类从460元/人·月提高到506元/人·月;B 类从298元/人提高到328元/人·月;C 类从225元/人·月提高到248元/人 · 月。

二、 提高农村低保分档补助标准执行时间

提高后的农村低保分档补助标准执行时间,以提高保障标准执行时间同步自7月1日起执行。

三、 工作要求

( )各县(区)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加强政策宣传、 业务培训,严格执行提高的农村低保分档补助标准,并对7月份涉及资金进行补发,及时向社会公布。

( )各县(区)要严格按照提高的农村低保分档补助标准, 落实兑现救助资金。要进一步规范救助管理工作,健全完善动态 监测机制,加强部门协作、信息共享,采取线上线下方式,及时有效精准施救,应救尽救。

( ) 各县(区)要认真做好资金测算,把城乡低保、特困 人员供养所需配套资金足额列入当地财政预算支出,并认真落实。

( ) 各县(区)要认真做好资金测算,把城乡低保、特困 人员供养所需配套资金足额列入当地财政预算支出,并认真落实 资金到位、按月按时发放到户,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 按照政策规定统筹资金使用。其他在中央、省和市级配套外不足资金,由县(区)兜底承担。



2023年7月11日


网站声明关于我们网站地图网站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