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政策解答手册
来源: 作者: 时间:2023年10月25日 15:20 点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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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一图看懂

最低生活保障办事流程 1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事流程 2

临时救助(支出型救助情形)对象认定流程图3

一、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政策解答

1. 什么是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 4

2. 什么是基本生活救助? 4

3. 什么是专项社会救助? 4

4. 什么是急难社会救助? 4

5. 什么是物质类救助? 4

6. 什么是服务类救助? 4

二、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解答

7. 什么情形可以给予最低生活保障(低保)?5

8. 哪些人可以单独提出低保申请 ? 5

9.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保标准)是怎么确定的?6

10. 如何申请低保? 6

11. 没有在户籍地长期生活, 也必须在户籍地申请办理低保吗? 6

12.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地不同的如何申请?6

13.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需提供哪些材料? 7

14. 最低生活保障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9

15. 什么是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10

16. 在什么情形应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11

17.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 家庭收入如何计算?哪些收入不计入? 11

18. 什么是工资性收入?怎么核算认定? 12

19. 什么是经营净收入? 12

20. 什么是财产净收入? 12

21. 什么是转移净收入? 13

22. 家庭有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正在上学的人, 开支大,申请低保时有什么政策吗? 13

23. 申请低保时要核查的家庭财产包括哪些?14

24. 有哪些财产会影响纳入低保? 14

25. 纳入低保后还会退出来吗? 15

26.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15

27. 骗取低保金会有什么后果? 16

28.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如何衔接? 16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解答

29. 什么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17

30. 哪些情形视为无劳动能力? 17

31. 无生活来源指什么? 17

32. 有哪些财产会影响认定为特困人员?………………………………………………………… 18

33.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包括哪些?………………………………………………………… 18

34. 哪些情形下,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可被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 19

35.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 18 周岁后就要终止救助供养吗? 20

36.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内容有哪些? 20

37.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如何制定? 20

38.特困人员供养办理程序是什么? 20

39.特困人员有什么情形会被终止救助供养?………………………………………………………… 23

40.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如何分档? 23

41.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如何评估? 23

42.特困人员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怎么办?24

四、临时救助政策解答

43.什么是临时救助? 24

44.临时救助对象包含哪几类人员? 24

45.临时救助如何受理? 25

46.临时救助的办理程序是什么? 26

47.临时救助标准如何确定? 27

48.临时救助的方式有哪些? 27

49.因紧急情况获得先行救助的临时救助对象, 在急难情况缓解后,还需要补办相关手续吗? 28

50.临时救助一年可以救助几次? 28

一、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政策解答

1.什么是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

分层是指社会救助制度包括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等不同的救助层次。分类是指救助形式包括物质类救助和服务类救助。

2.什么是基本生活救助?

是指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3.什么是专项社会救助?

包括: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 受灾人员救助、其他救助帮扶。其他救助帮扶包括:法律 援助、司法救助、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身故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等。

4.什么是急难社会救助?

包括: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

5.什么是物质类救助?

通过给予现金、实物的方式解决救助对象物质上存在的困难。例如发放低保金、特困金等。

6.什么是服务类救助?

通过提供服务的方式为特殊困难对象提供物质以外的救助。例如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为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服务类救助可以通过政府授权的第三方开展。

二、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解答

7. 什么情形可以给予最低生活保障(低保)?

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①配偶;②未成年子女;③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④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连续 12 个月(含) 以上共同居住的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①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 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②在监狱内服刑、在 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③依法服兵役的 义务兵。

8. 哪些人可以单独提出低保申请 ?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但以下情形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①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定义见第 15 问)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省级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规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③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9.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保标准)是怎么确定的?

省级综合考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人均可支配收入等 因素,结合财力状况,按年度制定省级最低生活保障指导 标准;各州(市)按照不低于省级指导标准的原则制定当 地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认定低保对象的条件,不等于发放给困难群众的资金金额。

10. 如何申请低保?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线下渠道(窗口办理) :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家庭都可 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可由村(居)委会代为提出申请。线上渠道(网络办理): 通过“办事通”App 中的“一 部手机办低保”以及微信小程序“云南省政府救助平台” 等已开通的各类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申办渠道等进行网络在线申请。

11. 没有在户籍地长期生活,也必须在户籍地申请办 理低保吗?

申请人在居住地生活且持有居住证时间满一年以上的,也可以向居住地提出申请。

12.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地不同的如何申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非云南省户籍的,可以由本家庭中云南省户籍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在云南省不同县(市、区)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 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申请人在居住地生活且持有居住证时间满一年以上的,也可以向居住地提出申请。

13.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需提供哪些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需提供的有效身份 信息证件,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诚信承诺,提供必要的收入、支出证明。

(一)必要材料

①身份证明。通过互联网平台申请的无需提交,但需正确填写身份证号。

②户籍证明。通过互联网平台申请的无需提交,但需正确填写户籍地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信息。

③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通 过互联网平台申请的需在线阅读并同意授权核对,通过正确书写电子签名确认。

④云南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通过互联网平台申请的,按提示据实填写信息。

(二)非必要材料

①工资收入证明。根据实际情况,申请人提供以下任 意一项即可,包括且不限于有效的劳动合同、工资卡银行 流水明细、用工方盖章(签字)的工资收入证明、养老保险缴费记录。该证明为非必要证明,申请人家庭有工资收入的应予以提供,也可用告知承诺代替证明材料,签署告 知承诺书。通过互联网平台申请的无需提交,但需如实填写家庭收入。

②家庭经营收入证明。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包 括且不限于经营收入纳税凭证、银行流水、销售(出售) 合 同等。该证明为非必要证明, 申请人家庭有经营收入的应予 以提供, 也可用告知承诺代替证明材料, 签署告知承诺书。 通过互联网平台申请的无需提交, 但需如实填写家庭收入。

③财产收入证明。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包括且不 限于房屋、土地等财产租赁(转租)合法有效合同(协议), 银行、证券公司、保险等金融机构出具的利息、红利收入证 明等。该证明为非必要证明, 申请人家庭有财产收入的应予 以提供, 也可用告知承诺代替证明材料, 签署告知承诺书。 通过互联网平台申请的无需提交, 但需如实填写家庭收入。

④转移收入及支出证明。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及捐赠收入等。包括且不限于转移收入(支出)的实际发 生数额凭证(转账或汇款记录、收条、收据等) ,赡(抚、 扶)养费有关的协议、裁决或判决文书等。该证明为非必 要证明,申请人家庭有转移收入或支出的应予以提供,也 可用承诺告知代替证明材料,签署告知承诺书。通过互联 网平台申请的无需提交,但需如实填写家庭收入。

⑤因患重病、残疾、接受教育等刚性支出证明。申请 人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包括家庭成员患大病、重病(病种 见附录) 的费用发票, 家庭成员接受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学杂费缴费凭据,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所需的康 复、护理、辅助器械配备费用中剔除享受国家和地方补助 政策后的自负费用凭据等。该证明为非必要证明,申请人 家庭有相关支出的应予以提供,也可用告知承诺代替证明 材料。通过互联网平台申请的无需提交,但需如实填写家 庭可扣减的刚性支出情况。低保经办人员入户调查时,应当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⑥居住证。在居住地居住满 1 年且持有居住证的,可在居住地提出低保申请,须提交居住证。

14. 最低生活保障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第一步:申请受理。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以家庭为 单位,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无正当理由, 不得拒绝受理。 符合居住地申办低保条件的,可以向居住地提出申请。家 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等代为 提出申请, 也可以通过“办事通 App”的“一部手机办低保” 以及微信小程序“云南省政府救助平台”等线上渠道的“他 人代办”功能,由邻居、亲友、村(组)干部,村级社会 救助协理员等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按规定提供所需材料, 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履行授权核查 家庭经济状况相关手续,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 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 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第二步: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要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 等方式逐一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 查。信息核对需经居民家庭或个人授权,通过省居民家庭 经济状况核对平台核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共同 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全部纳入核对范围。申请人对核对结 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家庭经济状况调 查后不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步: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最低 生活保障审核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 对、入户调查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提出意见建议,并按程序公示后(在申请人所在村或社区 公示 7 天),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资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公示情况等有关资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第四步:确认。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 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第五步:发放低保金。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并通知申请人。

15. 什么是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 乡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 1.5 倍,且财产状况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家庭。

①拥有的人均金融资产低于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 倍(含)的。

②提出申请前 12 个月内未购买使用价格 5 万元(含) 以上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或大型工程机械的。

③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

④家庭最多有 2 套住房。

⑤无注册登记公司、企业, 或有注册信息但实际经营年经营净利润低于上年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 4 倍(含)的。

16. 在什么情形应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将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①家庭低保对象减少(如死亡、离异、改嫁等);

②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改善,不再符合低保条件或实际 生活水平已明显超出低保标准时,包括低保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家庭财产不符合纳入低保条件;

③低保对象被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如果是属于关系保、人情保等违规纳入低保的情形, 不仅会被停发低保,还将追缴已违规领取的低保金并对相关人员追责问责。低保不能在不同地区同时享受,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同时在两个地区享受低保,将依据情况,停发其中之一。

17.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家庭收入如何计算?哪些 收入不计入?

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货币及实物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所得到的平均数。家庭人均月收入 按其提出申请前 12 个月收入的平均值计算。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

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有:

①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

②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包括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③“十四五”期间,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④州(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收入。

18. 什么是工资性收入?怎么核算认定?

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 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者 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

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19. 什么是经营净收入?

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 部经营收入,并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 产税后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 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 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20. 什么是财产净收入?

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 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 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 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21. 什么是转移净收入?

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 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 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 移, 包括赡养(抚养、扶养) 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 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 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 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抚养、扶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

22. 家庭有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正在上学的人, 开支大,申请低保时有什么政策吗?

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重残、重病、接受教育人员以及 在保低保对象实现就业的,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对以下 4 项刚性支出予以扣减:

①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所需的康复、护理、辅 助器械配备费用中剔除享受国家和地方补助政策后的自负费用。

②患大病、重病,符合转诊转院规范的医疗费用,经 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负费用。

③接受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 业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学杂费中剔除享受国家和地方教育补助政策后的自负费用。

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积极就业时,已实现就业的按其就业收入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30% 扣减就业成本。每人每项最高扣减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年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 2 倍(含)。

23. 申请低保时要核查的家庭财产包括哪些?

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 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 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 林木等定着物。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

24. 有哪些财产会影响纳入低保?

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①拥有的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户籍所在地县(市、区) 上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 倍(含)的;

②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前 12 个月内购买使用价格 5 万元(含) 以上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或大型农机具、工程机械的;

③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在城镇购买居住用商品 房,有非居住类用房(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 寓等)的; 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有 2 套(含)以上 居住用商品房, 或有非居住类用房(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的;

④注册登记公司、企业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且年经营净利润达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 倍(含)以上的;

⑤家庭财产状况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有特殊困难情形的,可不局限上述规定,由县级民政部门结合实际综合认定是否纳入保障范围。

25. 纳入低保后还会退出来吗?

低保对象不是固定不变的, 有进有退, 实行动态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 状况定期核查, 并根据核查情况进行最低生活保障金增发、 减发、停发。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 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核查一次;对收 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若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 低保家庭成员应当主动、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6.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 行哪些义务?

①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②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③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④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终止审核确认程序。

27. 骗取低保金会有什么后果?

根据我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649 号) 第六十八条规定, 低保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 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决定停发其低保 金,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可以处非法获 取的救助款额或物资价值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构成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会将当事人失信情况计入云南省社会救助信用管理数据库。

28.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如何衔接?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 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 活保障政策;对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 补贴,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不符合 低保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和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 严重困难的家庭,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医疗、住房、 教育、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或实施其他必要救助措施。对 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受传染病疫情等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或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 时陷入困境的低保对象家庭或个人以及临时遇困、生活无 着人员, 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低保家庭,给予受灾人员救助。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解答

29. 什么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 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 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30. 哪些情形视为无劳动能力?

① 60 周岁以上老年人;

②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

③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残疾人、精神 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 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或者因 患大病卧床不起连续超过 6 个月且需他人长期照料的困难残疾人。

年满 16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 要生活来源的,不视为无劳动能力;年满 16 周岁但未满 18 周岁, 因病因残和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 职业学校、普通高校(普通本、专科及以下) 就读等原因不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视为无劳动能力。

31. 无生活来源指什么?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应当认定为本细则所称的无生活来源。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 净收入等各类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财产状况是指申请人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包括银行 存款、有价证券、机动车辆、船舶、房屋、债权以及其他财产。

32. 有哪些财产会影响认定为特困人员?

①申请人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 险,以及个人名下的工商注册出资额等应急之用货币财产总额,超过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 倍的;

②申请人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船舶的;

③申请人拥有、租赁的居住用房合计超过 2套(含 2套)

的或者申请人拥有可用于出租、出售的非居住用房的。

33.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包括哪些?

①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成 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 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对父母的 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有负担能力 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 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离婚后,父母 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非婚生子 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 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③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 养的义务;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 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 有扶养的义务。

④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 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⑤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⑥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 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 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 除。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 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34. 哪些情形下,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可被 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①特困人员;

② 60 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③ 7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④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以及残疾等级 为三级的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连续超过 6 个月卧床 不起且需他人长期照料的困难残疾人和重病患者,本人收 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⑤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35.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 18 周岁后就要终止救 助供养吗?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 18 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 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普通本、 专科及以下)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其他情 形的应终止救助供养。

36.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内容有哪些?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 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给予住房救助和适当的教育救助。

37.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如何制定?

省级按年度制定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指导标准,确保不 低于同年度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3 倍,照料护理补 贴省级指导标准结合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制定。各地按照 不低于省级指导标准的原则确定当地标准,加快实现城乡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实行同样的基本生活标准。

38. 特困人员供养办理程序是什么?

第一步:申请受理。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 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 申请并填写《云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表》,或 者通过互联网平台提出网络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 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 可在申请时或者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时自行选择集中供养或 者分散供养。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 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手续。经办服务机构可以通过政务服务 平台查询获取的证明材料,以及能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 取的有关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及其家庭重复提交。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特困人员认定工 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 可延长至 45 个工作日。

特困人员申请材料: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 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 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有 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对于申请人有法定赡养(抚 养、扶养)义务人但义务人没有能力履行义务的,应提供 相应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家 庭基本情况等信息。义务人属被宣告失踪、在监狱服刑等情况的,应由有关部门出具的规范文书或者相应证明。

第二步:乡镇(街道)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通过入户调查、邻 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 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 财产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 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 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未成年人、艾滋病患 者等个人信息需保密的对象除外) 、入户调查和审核结果、 是否集中或者分散供养等。公示期为 7 天。公示期满无异 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初审意见 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 门。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财产状况、实际生活状 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

主评议,重新提出初审意见,重新公示 3 个工作日。

第三步:县级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 材料和初审意见, 在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对在初 审和审核确认阶段接到投诉、举报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 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入户调查。对符合救助供 养条件的申请,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 建立救助供养档案, 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特困供养待遇, 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 公布申请人姓名、救助供养形式和救助供养标准。对不符 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 定 3 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39. 特困人员有什么情形会被终止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①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②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③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④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特困人员财产规定的;

⑤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⑥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40.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如何分档?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分为三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 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 6 项指标综合评估:

①自主吃饭;

②自主穿衣;

③自主上下床;

④自主如厕;

⑤室内自主行走;

⑥自主洗澡。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 6 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 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 3 项以下(含 3 项)指标不能达 到的, 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 项以上(含 4 项)

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41.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如何评估?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村(居)民委员会在

入户调查过程中,应当对申请人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 记录评估结果。审核确认同意纳入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 政部门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 准档次。对申请人的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应有 2 名以上评估 人员现场参与并在《云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表》填写评估结果。

42. 特困人员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怎么办?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 本人、照料服务人、 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通知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 接到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将评估结 果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四、临时救助政策解答

43. 什么是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是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 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 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44. 临时救助对象包含哪几类人员?

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 象。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 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 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 力,在提出申请之前 6 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个人 自付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即已扣除政府补助和 社会帮扶后的个人自付部分) ,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45. 临时救助如何受理?

临时救助受理分为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

依申请受理。申请临时救助一般应以家庭或个人为单 位提出,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 书面申请,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对 于具有居住证或在当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居住 1 年以上的, 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和审核、公示, 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上述情形之外的,由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或上述规定中的具备申请条件的对象直 接向县级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 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当地县级政府没有设立 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 其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申请临时救助,应按照规定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有关 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后补充完善有关证明材料。

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 民委员会应主动了解、掌握、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

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 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 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46. 临时救助的办理程序是什么?

根据急难程度,临时救助的办理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

①一般程序(面向支出型救助对象)

申请。家庭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或由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自收到困难家庭 或个人书面申请的 10 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 助下, 通过入户调查、走访邻里等方式, 对临时救助申请人 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进行逐一调查 核实, 视情组织民主评议, 提出审核意见, 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 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 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对调 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全面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并张榜公 示。对符合条件的, 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②紧急程序(面向急难型救助对象)申请。家庭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或由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审核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属于急难情况且救助金额在乡镇(街道)临时救助金审批额度 内的,48 小时内予以先行救助,事后 5 个工作日内补充必要审批手续。

属于急难情况且救助金额超过乡镇(街道)临时救助 金审批额度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县级民 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作出审批决定(48 小时内予以先行救助,事后 5 个工作日内补充必要审批手续)。

47. 临时救助标准如何确定?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类型、 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类分档制定,由各州、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①支出型救助标准。对于符合支出型救助条件的,可 按照城乡统筹、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单次救助金额一般不 高于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的 3 倍;特别困难的,按照“一 事一议”的方式,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但 1 年内临时救 助不超过 2 次且累计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的 6 倍。

②急难型救助标准。对于符合急难型救助条件、困难 程度较轻、救助金额较小的, 及时给予 1000 元(含) 以下 的临时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 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意外 事件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急难情况, 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48. 临时救助的方式有哪些?

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对象,一般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三种方式给予救助。其中, 发放实物方面,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 要,可通过提供衣物、食品、饮用水等实物,以及提供临 时住所、临时生活照料、心理干预等方式予以救助。提供 转介服务方面,即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 解决困难的临时救助对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 育、住房、就业、司法、残疾人保障等专项救助条件的, 协助其申请;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 愿者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及时转介。

49. 因紧急情况获得先行救助的临时救助对象,在急 难情况缓解后,还需要补办相关手续吗?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 有关规定,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在急难情况缓解后,需要 配合工作人员做好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登记工作,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50. 临时救助一年可以救助几次?

临时救助属于一次性救助,一个家庭或个人每年接受 临时救助的次数一般不超过 2 次,原则上为一事一救,不得以同一事由反复申请临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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