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住户口注销
来源:派出所 作者: 时间:2024年05月11日 09:57 点击率:

常住户口注销


一、公民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注销户口登记

公民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注销户口登记后,由户主、亲属、抚(赡)养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销户,需要以下材料:

①申报人的居民身份证;

②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③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在国(境)外死亡的,需提交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确认死亡证明文件;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公民死亡的材料。

二、参军服现役注销户口登记(入伍销户)

公民被批准服现役或者被军事院校录取且具有军籍的,本人、直系亲属或者户主应当在公民入伍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销户,需要以下材料:

①本人、直系亲属或者户主的书面申请;

②公民入伍通知书或者录取通知书;

③被批准服现役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出国(境)注销户口登记(出国、出境销户)

(一)公民经批准前往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本人、直系亲属或者户主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销户,需要以下材料:

①本人、直系亲属或者户主的书面申请;

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定居批准通知书;

③定居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公民出国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本人、直系亲属或者户主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销户,需要以下材料:

①本人、直系亲属或者户主的书面申请;

②外国永久居留资格证明或者外国有效护照以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③定居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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