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姓名变更
(一)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经协商一致的,可由监护人申报姓名变更登记,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应当征得本人的同意,需要以下材料:
1、项目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共同申请书;
本条所列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未成年人生父母、依法收养未成年的养父母。父母死亡的,为<已随民法典施行而废止>中确定的顺序监护人。
(二)已满18周岁的,可由本人申报姓名变更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1.个人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变更姓名申请:
1.刑罚未执行完毕或者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2.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3.选取姓名违反公序良俗的;
4.公安机关认为其他不予更名的情形。
(四)公民姓名变更后,原姓名应作为曾用名予以登记。
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内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二、公民性别变更
公民申请变更性别的,本人或者监护人应当向其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需要以下材料:
(一)本人或者其监护人书面申请书;
(二)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内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三、公民民族成分变更
公民民族成分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一)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分一次。
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分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分与继父(母)的民族成分不同的;
3.公民民族成分与养父(母)的民族成分不同的。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分,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需要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州(市)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民族成分的证明材料;
3.项目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4.民族成分依据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分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或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分申请变更的,
需提供生父(母)与继父(母)的结婚证;依据养父(母)的民族 成分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或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
(二)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母的民族成分申请变更一次。需要以下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书;
2.州(市)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民族成分的证明材料;
3.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内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