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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对耿马县城区内不按规定养犬、不文明 养犬的行为进行处罚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7-12 17:40
作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信息来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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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营造优美、和谐、文明的县城环境,保障市民的人身安全和公共卫生环境,不断提升耿马城市形象。根据《临沧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和《临沧市城乡清洁条例》相关规定,自2024年7月12日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对城区内无主犬、流浪犬及不按规定养犬和不文明养犬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现就县城内文明养犬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规范养犬行为
1.县城内养犬的市民应严格遵守《临沧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和《临沧市城乡清洁条例》的相关规定,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等禁养犬只。
2.饲养犬只的市民应携犬到相关部门办理养犬登记手续,并按照规定定期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
3.携犬外出时,必须使用符合规定的犬绳(链)牵引,确保犬只始终在可控范围内,并主动避让他人。
4.市民应随身携带清理工具,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保持环境整洁。
二、禁止行为
1.禁止户外放养犬只。
2.禁止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商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导盲犬等辅助犬只除外);禁止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导盲犬等辅助犬只除外)。
3.禁止犬只在县城区内随意排泄粪便,污染环境。
三、流浪犬与无主犬处理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定期对县城内的流浪犬、无主犬进行巡查和捕捉。对捕捉到的流浪犬、无主犬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同时也呼吁市民积极参与流浪犬、无主犬的求助和领养工作,共同为县城的文明养犬贡献力量。
四、违规处理
对违反本公告规定的养犬行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责令改正、罚款和没收犬只等措施。同时,鼓励市民积极举报违规养犬行为,共同维护县城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本公告规定,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文明的养犬环境。感谢大家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特此公告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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