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民族乡人民政府,孟定、勐撒农场社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临沧市财政局 临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沧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为切实加强我县公共租赁住房规范运营管理,保障公开公平分配,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耿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配租、租赁、运营、退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面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群众供应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住房建设标准应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属于国有资产,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按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农场公共租赁住房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社区管委会运营管理,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收件、公示、轮候、配租、退出、流转、档案、维护等日常事务管理工作。县城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收件、公示、轮候、配租、流转、档案等工作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县城公共租赁住房的入住管理、退出、维护等日常事务管理工作由县城投公司负责。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籍所在部门、企事业用人单位及非耿马户籍外来务工人员居住证登记暂住区域的户籍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就业、工作、住房和收入情况进行初审,并配合相关运营管理部门做好配租后的租赁管理及违规租赁专项整治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及孤寡老人、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等情况进行审核;县公安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籍、家庭人口、车辆等信息进行审核,做好配租现场秩序及小区治安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并配合相关部门联合行动采取措施对违规租赁家庭进行清退;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共租赁住房活动中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或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县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纠纷进行调处及审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对配租家庭违规租赁事件进行入户调查取证,并配合开展对违规租赁家庭进行清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网签备案情况进行审核;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商铺等房屋产权登记情况进行审核;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物业服务费等收费标准的核定;县财政局负责对建设资金、租售收入及使用情况进行收缴、统筹、分配、管理及监督;县审计局根据审计职能职责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违规发布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及承租信息的房地产中介及持有营业执照的承租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处罚;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等政策宣传报道工作;县残联负责对取得轮候资格的在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进行审核;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对取得轮候资格的市、县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进行审核;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对取得轮候资格的在行政区域内工作的重点优抚对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家庭、军队随军家属进行审核;县总工会负责对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市县级劳模进行审核;县委政法委负责对取得轮候资格的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等情况进行审核。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七条 保障对象: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新就业职工;
(二)在城镇有稳定职业6个月以上的农业转移人口或外来务工人员;
(三)符合条件的其他人群。
在满足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配租的基础上,可以将公共租赁住房提供给本地受灾群众、棚户区(含危房)改造居民、搬迁移民、国家重点项目房屋被征收对象等群体作为临时安置住房。
第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耿马自治县城镇户籍或农业转移人员(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且经县民政部门认定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地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或在耿马自治县域仅有一套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家庭(含30平方米);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为经县民政部门认定最低收入家庭,包括城镇低保户、城镇低保边缘户、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人均月收入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城镇家庭(人员)。
第九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单身人士或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6000元。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资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障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或在耿马自治县域仅有一套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家庭(含30平方米)。
第十条 住房、收入等准入条件实行动态管理原则,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结合实际,进行动态调整,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一个家庭或单身人士只能申请租赁一套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需要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可向户口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县(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不得同时在户口所在地和工作地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等,声明同意接受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承诺提供的申请资料及信息真实有效。若存在瞒报、虚报、谎报等情形,一经查实予以清退处理,并按市场租金标准补交差额房租,补交时间自承租户超过准入规定次月起计算。
第十四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婚姻证明材料复印件(未婚声明、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司法文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或者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地房屋产权单位提供的住房情况证明;
(五)非耿马户籍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由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的耿马辖区居住证;
(六)非耿马户籍人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查询证明;
(七)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章 审核配租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和受理。申请人向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的运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报材料齐全并符合条件的,运营管理部门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和公示。各运营管理部门应当对县民政、公安、房管、不动产、户籍及就业等部门初审通过的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进入轮候库。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年度公示不少于一期。
(三)轮候。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申请人在轮候期间,家庭、户籍、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主动并及时向原申请地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轮候期间满6个月及以上的,在配租时需重新核查信息。申请人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退出轮候。
(四)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可分配房源确定后,在房源数量能满足轮候家庭的前提下,各运营管理部门可及时进行分配;在房源数量不能满足轮候家庭的前提下,各运营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分配方案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分配入住,并将分配房源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分配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供应对象范围、分配注意事项等内容。配租结果及时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对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家庭,继续轮候。
(五)优先配租。一是取得轮候资格的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当优先配租。二是取得轮候资格的市、县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在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重点优抚的残疾人和孤寡老人,在行政区域内工作的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市县级劳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家庭、军队随军家属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等,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不含廉租住房)条件的,应当优先配租。
(六)签订合同及办理接房手续。申请人在配租现场领取所选择的房号及缴纳履约保证金后,必须签订《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书》,办理接房手续。未按照分配方案及注意事项中规定的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及办理接房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
(七)未入住家庭可重复电话通知。为避免浪费公共资源,电话通知分配信息累计达四次(包含未能接通电话的家庭)及配租现场选取房号累计达三次均未能配租入住的家庭,视为自动放弃申请配租,申请书作废,如需公共租赁住房则需重新提交申请书。配租方式以分配方案为准,可摇号配租或申请书交件顺序配租。在未购买摇号系统进行摇号配租的前提下,配租顺序以申请书交件公示批次为准,根据可分配房屋数量分批次按照申请书交件顺序依次配租。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3年。承租人在租赁期未满时,经查实申请条件不符合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才可续租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没有续租或者终止租赁合同的,及在租赁期未满时申请条件不符合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可以依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租赁合同的约定,由运营管理部门下发退房通知责令承租人限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经催告后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由行政机关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承租人在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的,由行政机关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闲置,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承租人收入超过当年人均收入标准,或因家庭及人口变化造成住房面积扩大时应及时向运营管理单位如实申报。
第十八条 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信、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破坏房屋结构或对房屋进行装修和改变用途。自行添置设施的退出住房时不予赔偿,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负责维修或赔偿。
第十九条 在承租期间,因家庭等原因需要更换申请人的,可由符合申请条件的共同申请人进行更换,也可由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直系血亲(具体包括父母、配偶、子女)进行更换,并提供直系血亲相关资料。在承租期间,因房屋出现漏水等情形不能居住的,由承租人提出换房申请,经物业及运营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更换房屋,但更换房屋的条件如户型、面积等不能超过已承租的房屋。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定租。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以成本租金(含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和贷款利息等)为基础,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承租人收入状况和市场平均租金水平分级核定。租金原则上不得高于同时期、同地段或同区域、同类别市场租金的70%。廉租住房租金原则上不得高于同时期、同地段或同区域、同类别市场租金的20%。具体标准由县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政企共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参照同区域政府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按季度或半年交纳租金,签订租赁合同时即交纳租金,实行先缴纳租金后续住房屋。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可以从承租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中提取支付,由承租人自行办理。
第二十二条 各运营管理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对已分配入住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进行资格复审,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其租金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超过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继续承租原住房,同时调整租金按公共租赁住房标准收取;对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进行清退。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化服务机构进行运营管理,也可以引进社会资本方参与运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借贷款本息、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维护管理及业务等。
由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或政府委托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物业等运营收入由运营企业和其他机构负责收支管理,运营收入优先用于支付运营成本和偿还对应的债务支出。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并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正常使用。
公共租赁住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资金每年按出租收入的3%计提;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费每年按出租收入的4%计提;公共租赁住房的业务费每年按出租收入的3%—8%计提。计提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由县人民政府选聘或委托运营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专业物业服务公司进行管理。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二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先租后售按照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第三十条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各种方式在申请地取得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人均住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但尚未交付使用,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给予搬迁过渡期6个月(未签订合同的以产权证办理时间为准)。过渡期满因房屋建设、装修等原因还未能入住的承租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经住房保障部门批准的,给予延期退房最长6个月,延期退房期间按市场租金标准缴纳房租。延期期满拒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可以依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租赁合同的约定,由运营管理部门下发退房通知责令承租人限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经催告后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由行政机关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承租人在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的,由行政机关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承租人自然死亡的,自动退出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继承人等应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和搬离物品。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拒不整改的,取消保障资格,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并取消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5年内再次租赁全县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婚姻状况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非申请家庭居住,实际居住人与申请家庭有直系亲属关系的,视为转借;无直系亲属关系的,视为转租);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空(闲)置的;
(四)拖欠租金和物业服务费累计超过6个月以上的;
(五)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损毁、破坏公共租赁住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拒不恢复原状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财产、收入、车辆、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
(八)违反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其他约定的;
(九)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有关法律规定的违禁品的;
(十)违规购买。
以上违规行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可以依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租赁合同的约定,由运营管理部门下发退房通知责令承租人限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经催告后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由行政机关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承租人在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的,由行政机关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政企共建管理
(一)政企共建、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进行规范管理,优先保障本单位职工,剩余住房应当纳入政府统筹社会分配,并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二)政企共建、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约定接受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的指导、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建的商业设施、公共设施设备及场所等,由县人民政府委托相关部门进行管理,其租金及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由被委托的管理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和保障对象档案,详细记载规划建设、住房使用、运营管理等情况及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轮候、租赁、退出和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承租人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或者接到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举报的,应当及时依规处理。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含政企共建政府投资部分)及配套设施租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借款本息、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维护管理及业务等。违法违规收取、贪污、挪用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履约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保证金利息收入统筹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维修、维护和管理等支出。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以及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运营管理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配租、租赁、退出等运营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各运营管理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接到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举报电话:0883—6128059。
第四十条 对公共租赁住房违规租赁的,加强部门联动,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及公租房运营管理等部门抽调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专人负责、相互协作、各司其职,分户制定解决措施进行处理。涉及转租转借及其他情形需要调查核实的,由运营管理部门调查核实;涉及欠费追缴的,由运营管理部门准备相关资料,负责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追缴。涉及疑似长期无人居住的房源,发布公告限期腾退房源,逾期不腾退房源的由运营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由以上相关部门抽调工作人员组成的工作组联合行动采取措施对违规租赁家庭进行清退。
第四十一条 县纪委监委对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公职人员的违法违规线索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和运营机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运营、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代理出租、转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或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政策性文件等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政策性文件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3日起施行。《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耿政办发〔2018〕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