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有买受人魏某根因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办理房产证,现买受人与开发企业双方达成一致,同意将双方签订的孟定鑫苑二期商品房购销合同注销作废。该房产坐落于孟定镇南目算大道旁孟定鑫苑一期,购销合同编号:XRC-0569,建筑面积为47.95平方米,合同备案号为GM2024102900261号同意作废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建房规〔2019〕5号)、《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购销合同备案注销和变更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声明该商品房购销合同注销作废。
特此声明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