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文号 | 废止时间 | 备注 |
1 | 县人民政府关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补充规定的通知 | 耿政发〔1994〕107号 | 此项工作为逐步过渡开展完成,难以确定文件废止时间。 | 现房屋已市场化交易,已无房改房政策,该规定已不再适用于当下城镇住房相关规定。 |
2 | 县人民政府关于一九九五年提高住房租金收取标准的通知 | 耿政发〔1995〕6号 | 此项工作为逐步过渡开展完成,难以确定文件废止时间。 | 通过房改房政策,公有房屋已实现市场化交易,产权已过渡到个人,现有公有房屋都已归化县国资委管理,且该收取标准已不适用当前市场收费标准。 |
3 | 县人民政府关于1996年公有住房租金收取标准的通知 | 耿政发〔1995〕121号 | 此项工作为逐步过渡开展完成,难以确定文件废止时间。 | 通过房改房政策,公有房屋已实现市场化交易,产权已过渡到个人,现有公有房屋都已归化县国资委管理,且该收取标准已不适用当前市场收费标准。 |
4 | 耿马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关于已出售公有住房部分产权向全产权过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耿政发〔1999〕48号 | 此项工作为逐步过渡开展完成,难以确定文件废止时间。 | 通过房改房政策,公有房屋已实现市场化交易,产权已过渡到个人,现有公有房屋都已归化县国资委管理,且该收取标准已不适用当前市场收费标准。 |
5 |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耿政发〔2011〕8号 | 2018.3.16 | 2018年3月16日耿政办发(2018)32号修正。 |
6 |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耿政发〔2014〕16号 | 2018.3.16 | 2018年3月16日耿政办发(2018)32号修正。 |
7 |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耿马 傣族佤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 耿政发〔2015〕35号 | 2018.3.17 | 2018年3月16日耿政办发(2018)32号修正。 |
8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耿政办发(1995)20号 | 逐步完成过渡。 | 通过房改政策的实施,已完成已出售公有住房部分产权向全产权过渡。 |
9 |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的通知》 | 耿政办发(2007)148号 | 逐步完成过渡。 | 现已完成房改房政策实施,此办法不再适用。 |
10 |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耿马自治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暂行)等办法的通知 | 耿政办发(2009)49号 | 2018.3.17 | 2018年3月16日耿政办发(2018)32号修正。 |
11 |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耿政办发〔2016〕23号 | 2019 | 根据《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县政府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耿政办字【2023】24号)文件“清理标准”要求,标注“暂行”“试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超过3年的,应当予以重新公布或失效的规定,此文件属于“自动失效”。 |
12 |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14年免费教育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耿政办发〔2016〕190号 | 2019 | 经本局教科文股与市级核实,该相关文件市级于2019年报请市政府废止,因此文件也应该“废止”,属于“自动失效”。 |